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学术界对于联合国研究已日臻成熟。但伴随着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水平的深入,以及联合国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张力变化,联合国研究出现了新的转向。学术界开始将不同学科引入联合国研究,这不仅扩展了联合国研究的问题领域,也增强了中国与联合国之间的学理探索。本期学术圆桌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推动联合国研究的跨学科探索提供更多助力。
2025年,联合国即将迎来八十岁的生日。近一个世纪以来,学术界的关注点从联合国成立初期对、机构设计及安理会作用等的研究,到联合国成员国间关系、联合国与不同类型成员国关系、联合国与其他国际机构的互动关系研究,目前正逐渐转向在国际秩序加速演进与联合国遭遇信任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对联合国全球治理效能的研究。这反映了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领域的变迁。展开区域国别学视角下的联合国研究,深入民族国家、不同区域与联合国关系的历史追踪和机制探索,有助于以多学科的方式对联合国进行更加全面的理解与分析。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时代,亟须重塑世界的中国观与中国的世界观,立足当下又面向未来的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学”应运而生。联合国研究是针对联合国结构、功能、历史及其在全球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学术研究,涵盖了包括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在内的多个学科。将联合国研究引入区域国别学的视角,更有助于拓宽区域国别学研究的问题领域,将两者之间长期存在的密切联系提升至理论研究的高度。
从研究对象上看,一方面,区域国别学与联合国研究的结合拓宽了区域国别学的研究范畴,并促进了联合国研究的体系化与微观化。虽然主权国家与特定区域是区域国别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联合国作为“区域”与“国别”对外联系与合作的关键平台,兼具研究主体与研究载体的重要意义,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且日渐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多元主体之一,联合国仍是最具普遍性、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影响力要远大于跨国公司,成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重要力量。
从研究问题上来说,与传统国际关系研究更为关注双边外交不同,区域国别学更强调区域特征和多边外交,并尝试以区域或全球国际组织为抓手推动全球治理。在具体实践中,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依旧在联合国的议题设置、决策制定中发挥主要作用,但联合国与全球治理中绝大部分的项目落地与实施仍然集中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因此,在政策发起与落地实施的区域间长期以来存在张力。引入区域国别学的视角,有助于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地区对联合国政策制定及其落实的差异性表现,继而为联合国的结构性改革提供新视角,为全球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因地制宜的方案以巩固联合国的权威,增强全球治理的有效性。
从研究范式上来说,区域国别学更强调结合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整体性地把握区域与全球问题。引入特定区域或国家的视角,有助于激活联合国体系已有丰富的区域国别样本与分领域数据资源,从而提供更为细致、分层的知识体系与解析维度,形成新的认知空间。
当前,区域国别学视角下的联合国研究出现了新的趋势。学术界一直很重视区域国别学视角下的国际组织全球影响力指数研究,借助科学的指标测量体系评估国际组织影响力,更好地把握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组织规律和作用机制,可以有效地呈现联合国在区域与全球问题上的作用。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组织数据库与指数研究团队一直在关注此类研究。对于国际组织指数的研究,首先要确定国际组织的分类标签,以便于实现海量信息的规则排列。为此该团队将政府间国际组织按照功能领域分为12类: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人权、传播、军事、卫生、法律、生态和其他。
不同功能类型的国际组织的影响力总体分为三个维度,即组织影响力、政策影响力和传播影响力。组织影响力以该组织囊括的成员国家、年度预算等为基础,标志着国际组织的基本体量。政策影响力包括国际政策、协议制定和专业知识贡献,标志着国际组织的制度能量。传播影响力即国际组织的舆论声量,国际组织官员、专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主导话语建设,利用媒体的强大影响力影响舆论,塑造了人们有关具体议程的意见看法,从而再次影响国家政策议程。
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既是政治类国际组织指数排名的一员,也是指数量化若干标准的提供者。以组织影响力为例,如果国际组织成员国涵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则影响力相对更大;就政策影响力而言,如果国际组织能够在联合国会议议程设定和决议中起到作用,显然也会有更大的影响力。
在首轮研究中,政治类国际组织的全球影响力指数年度排名中,前三名的国际组织依次是联合国、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全球性、区域性以及疫情期间热点问题领域国际组织的影响力。此外,联合国官网中显示的联合国系统共有36个组织,其中进入总排名前10的有7个,足以显示联合国的极大影响力。
区域国别学视角下的联合国研究也开始关注中国视角和中国方案,推动中国与联合国的合作,强化新时代中国对世界政治经济文明新秩序的参与和重构,为全面提升联合国的全球治理效能提供多元化的思路与方法。
中国十分重视联合国在世界秩序中的作用,多次强调“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积极为国际社会提供全球公共产品,这与联合国的宗旨高度一致。中国先后提出“三大全球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兼具共同性、合作性、包容性和创新性等特点,赋能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方案的补充与创新;“全球安全倡议”则在全球安全治理赤字凸显、大国博弈加剧、地区冲突频发的情况下,以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和合作安全为核心,为世界和平的维护提出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方案;“全球文明倡议”强调文明交流、文明互鉴与文明包容,高度契合《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符合国际社会促进多元文明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望,为促进多边主义和世界和平发展提供了新的文明力量与理论创新。
2024年9月22日举行的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了《未来契约》及其附件《全球数字契约》和《子孙后代宣言》,内容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和数字合作、青年和子孙后代、全球治理改革五大方面。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挑战交替上升的今天,联合国的作用十分重要。将区域国别学视角引入联合国研究,深入追踪探索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历史和机制,推动中国在联合国舞台上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精准合作,有助于强化新时代中国对世界政治经济文明新秩序的参与和重构。
作为从国际社会中产生的法律,国际法一直随着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发展。联合国则是20世纪以来推动国际社会结构的最大变量,国际法的发展深受联合国的影响。同时,受自身的性质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联合国发展国际法也存在局限。中国对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的贡献可圈可点,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动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的工作。
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了提高国际法编纂的效率,联合国专门设立了负责国际法编纂的国际法委员会。在过去75年,国际法委员会所取得的国际法编纂成就是法学家边沁1789年提倡国际法编纂以来235年间最集中和显著的成就。1949年,在“为联合国服务而遭受损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确认,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宣示了现代国际法主体的多元性。此外,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国际法的规范也呈现出等级性,国际法从非常原始的法律演进成为具有多层位阶的法律体系。《联合国》第103条宣布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中承担的义务要高于在其他条约中承担的义务。
在空间领域,联合国成立后,废除了强迫割让领土和武力征服领土的取得方式,组织了三次海洋法会议,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建立了许多新的海域制度,并催生了崭新的外层空间法。联合国旗帜鲜明地反对殖民主义,明确允许殖民地人民自决。《联合国》提出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建立了国际托管制度。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题为《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第1514号决议。该《宣言》不仅肯定了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人民具有自决权,还扩大到了其他非自治领土,而且明确提出了实现独立和自由。
联合国对国际法的最大发展莫过于建立和发展国际人权法。《联合国》首次纳入了人权,标志着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联合国成立后,专门建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展出了一套以国际人权为核心、以专门领域的国际人权公约为骨干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也是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领域,直接成果是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联合国成立后,特别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环境法得到迅猛发展,国际法也开启了“绿化”的进程。在国际刑法领域,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加快了对严重违反国际法的个人的刑事惩罚进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联合国组织的罗马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
不仅如此,联合国还加强了国际法的实施。《联合国》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当出现国际危机时,联合国安理会拥有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力。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向冲突地区派遣维和部队,维持冲突地区的和平。联合国秘书长通过斡旋、仲裁等多种方式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
联合国在发展国际法的同时也受制于历史环境和自身运行机制等因素,因而存在一些短板。联合国虽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自身缺乏直接制定和实施国际法的权威。联合国并非世界政府,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协调会员国之间关系的中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主要机关的决议需要依赖会员国的意志协调,包括采取特定的投票机制。因此,在某些国际社会比较关切的问题上,联合国由于受到议事规则的限制,未能通过相应的国际条约,导致失去对相应国际条约的起草和审议的主体地位。例如,由于《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未能就集束弹药带来的人道灾难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国家转而寻求在联合国框架外起草通过条约。此外,在一些新兴领域,联合国迟迟未能通过相应的国际条约,例如,人工智能、致命自主武器系统等。联合国的历史局限性也限制了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法的内容方面,联合国主持通过的某些国际公约未能充分体现“全球南方”国家的关切。更为严重的是,联合国对某些国际法的实施存在无能为力的困境,无法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迅速有力的反应,影响了联合国和国际法的声誉。
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发展国际法,赞赏联合国对发展国际法作出的贡献,重视联合国在发展国际法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就创新性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新中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出的重大贡献,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要素与《联合国》规定的联合国和会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契合。重返联合国后,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国际法发展工作,支持和推动联合国发起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
当前,中国正在紧锣密鼓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以更加有为的姿态参与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的工作中,中国应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努力在联合国框架内推进相关国际公约的起草、通过和实施。
历史学视角下的联合国研究不等同于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史,它首先立足于世界主义的历史哲学,梳理联合国得以奠定的永久和平论哲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澄清联合国是国际反法西斯斗争实践的产物,考察联合国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最后落脚于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成立与发挥作用的机制。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认为,“联合国史计划”尤其是“联合国思想史项目”丛书,填补了20世纪国际关系研究的一大空白。略显遗憾的是,它们更多强调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而较少谈到作为其发展前史的永久和平论的历史哲学与作为反法西斯斗争实践的联合国。
15世纪以来,欧洲人的世界图景发生了两次重大更新。第一次是以地理大发现为标志,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人类建立起跨越大陆和海洋的全球性联系,各大洲的区域史逐渐转变为紧密相连的世界历史。第二次是1517年马丁· 路德提出的《九十五条论纲》,标志着宗教改革由此拉开序幕,基督教分化为天主教和新教,欧洲各封建王朝在诸多国际问题上选择以宗教立场划分阵营。直到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主权国家原则,强调国家利益逐渐成为国际体系运行的主导规则,宗教意识形态不再是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首要考量。随着欧洲向非欧洲地区的扩张,欧洲国际体系的主权原则和战争与和平问题,对世界各地都产生了影响。
1815年,欧洲建立维也纳体系,试图通过俄国、普鲁士、奥地利、英国和法国五大国在均势框架下的“大国协调”,实现欧洲的“百年和平”。不过,这种“大国协调”十分脆弱,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一战结束后,美国总统威尔逊重申欧洲建立超国家共同体以实现永久和平的理念,倡导建立国际联盟,这是人类第一次在世俗政治实践层面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尝试。国联试图摆脱“大国协调”的排他性,期望以全球性的“集体安全”取代“均势”。虽然国联的决策须经全体会员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但很难被执行,而国联背后承载的国家间平等的理念却成为一种“信念真实”,并在联合国建立后依然规范着国际政治。
1941年8月,罗斯福与丘吉尔共同签署《大西洋》,旨在重建世界秩序。1942年1月,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等26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建成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宣言第一章就明确赞同《大西洋》的原则,要在推翻法西斯的过程中重建世界秩序。
1943年10月,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签署《四国宣言》,明确宣称秉承《联合国家宣言》的原则,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共同安全”。由此可见,《大西洋》《联合国家宣言》和《四国宣言》一脉相承地展现出为了缔造和平而斗争的理念,也为联合国诞生打下了基础。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会议制定《联合国》(以下简称《》),10月24日生效,联合国由此建立。
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致力于在世界无政府状态下营造有序格局,但也存在若干张力。
第一,全球问题的普遍性与主权国家利益特殊性之间的张力。《》规定的第二条目标是“尊重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的原则”,表明联合国的建立以承认主权国家和主权国家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但是,联合国并不以某些特殊国家的利益为目标,而是以一种全球性、多功能国际组织的身份推动全球问题的共同解决。
第二,无政府与有秩序的张力。无政府意味着缺乏世界政府,但并不等于世界因此就进入无秩序状态。《》规定的第四个目标就是促使联合国“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力图在无政府状态下建构一个有序的行动机制,而“行动”之要就在于其第一个目标“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三,国际法治建设与执行力缺失的张力。为实现第一个目标,《》规定:“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这是人类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在国家层面的表达。但联合国并非暴力垄断机关,推行国际法治却无强制执行力。
第四,大国政治与主权平等的张力。依照《》的目标,各主权国家平等地拥有自决权和自卫权,联合国或其他国家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但联合国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大国政治或大国关系的影响。例如,在联合国建立初期,主要受到了美国和美苏关系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全球性问题愈发凸显,联合国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的代表,正在以下三个维度发挥作用。
第一,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的主体,既是全球社会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更是世界政治经济新理念的倡导者。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制定千年发展目标,影响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规划。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推出《打造全球南方》报告,引发有关“全球南方”探讨的国际新思潮。2015年,联合国召开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指导2015—2030年的全球可持续发展。
第二,联合国以全球治理的平台与媒介身份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反法西斯斗争的产物,联合国是排他性的,所以《》中有二战“敌国”的表述。虽然这一表述并未随《》修订而删除,但是联合国早已不再局限于某一阵营而成为全球平台。联合国系统下设有众多组织和专门机构,可以覆盖当今社会主要国际议题,既是国际社会的重要主体,更是全球治理的多边磋商平台和相关议题领域大国关系的协调者。
第三,联合国的工作机制为全球治理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方法。联合国彰显的全球性、对主权国家间平等协商原则的尊重等核心主张,都已越来越多地被国际社会接受,成为各国外交的基本共识。今天,维系和发展联合国的同时,更要反思伴随西方历史哲学世界主义主张的欧洲中心论倾向,真正将联合国的原则与目标作为方法,在边和多边的国际关系实践中,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半岛·BOB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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