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建立更加合理公正的国际治理秩序,也为了创造更加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上,中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
中国的崛起和复兴,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对中国国际法学而言,既意味着历史性的机遇,更意味着历史性的挑战。中国如何自视、自立并自处于国际法体系之中,国际法体系又该如何适应和接受一个饱经磨砺、勃然复兴的中国,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面临的一个时代挑战,是中国崛起面临的一个时代挑战,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临的一个时代挑战。为迎接这个挑战,中国国际法学亟待实现思维模式的转换,着力培养并加强“五种意识”,即主体意识、前瞻半岛·BOB官方网站意识、全局意识、批判意识和致用意识。
“一带一路”是中国主动经略世界的奋发之举。在实践中,中国正在经历从融入世界到改造世界的转变,经历着从跟随者、参与者到领导者的转变,经历着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与此相适应,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也必须确立“主体意识”,实现研究定位的根本转变。
中国版本的国际治理方案是我国对国际秩序的建构、重构和经略,须以中国视角、中国意识和中国主体为基本定位。中国必须以主人翁的心态来理解和建构国际规则。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必须具备主体意识,不能仅仅以旁观者、跟随者甚至反对者等消极身份预设来理解和应对国际问题,而应该以积极的建构者姿态,提出既符合中国利益又体现国际公益的国际法战略与策略。
中国积极建构国际秩序、供给国际制度,必须充分估计和预见国际规则建构的复杂性,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必须具备前瞻意识,未雨绸缪,能够为中国的规则和制度主张提供学术支撑。
中国制度性崛起须增强中国制度方案的感召力,使其能够惠及所有参与国和所有相关方。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须有前瞻性,能够增强中国制度方案的内外吸引力。例如,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应将传统议题研究与新议题研究相结合,在加强主权、领土、安全、经贸等领域研究的同时,积极拓展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的研究,提出具有引领性的国际法理念、制度与规则。
作为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大国,无论是“韬光养晦”,还是“积极有为”,中国的一举一动都关涉任何全球倡议的最终成行。反过来,中国方案也必须能够通盘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和效应,妥善照顾各方关切,以吸引其他国家参与、接受和追随中国提供的国际秩序方案。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必须具有全局意识。
一方面,全局意识要求国际法学研究处理好局部战略和全球战略的关系,在集中深入研究局部战略的同时,更多地以全人类、全世界的视角思考制度性的、根本性的国际法议题。另一方面,全局意识还要求超越“国际法学”,打破学科内与学科间的条块分割,追求国际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相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治理研究相结合、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研究相结合,以期全面理解和描述国际法规则运行的国内基础与国际前提、制度语境和社会条件、分配机制与救济机制,产生真正全面、系统的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的前提在于独立之思考。学者应然的社会角色在于独立的研究者乃至于批判者定位,在于建立和维系一个相对独立于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学术力量,学以载道,学以立身。于外,国际法为经世之学,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必须敢于、勇于、善于批判现有国际法体系,反思既有国际法理论,为中国制度性崛起提供足以和西方话语相提并论的国际法规则和理论。惟其如此,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才能具备与域外学界同仁真正平等对话的条件,其观点主张才有可能为其他国家所真正地理解、接受、尊重乃至遵从。于内,国际法为谋国之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当不自欺更不欺人,须用至诚为天地立心,须用苦功而上下求索,务求所依事实精准,所提理论周全,所论对策持中。只有独立的学术研究,才可能产生真正实事求是的理论成果,才有可能真正获得社会各界的信任与倚重。
为了切实推进国际治理秩序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方案必须能够“落地”,能够解决国际公共物品供应难题,并能够有效运行和持续维系,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具备“研以致用”的致用意识。
中国制度性崛起须增强中国制度方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必须能够回应和解决国际治理的公共物品供应难题,增强中国研究的国际领导力。另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也必须服务于中国制度性崛起,对得起“这片土地和人民”。因此,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应平衡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益,平衡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兼顾家国情怀与天下精神,“以义取利,以利济世”。正如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指出的,在“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的同时,中国也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