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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制宜、精准施策提升新就业群体就业质量

时间:2024-09-07 01:28:14 点击次数: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灵活就业、平台就业和零工经济等新就业形态逐渐成为就业新引擎,它们以大容量、低门槛、高灵活性和兼职性为特点,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然则,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烈日下工作、在风雨中奔波,他们的就业质量问题受到社会关注。

  如何顺应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需求,更好地服务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群体?这是摆在当下的一道新课题。8月21日,零工经济中心智库专家罗峰在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根本意义在于让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和工作意愿的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

  “同时,平台型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处于重要地位,对产业资源配置和优化乃至对全社会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影响,就平台带动就业而言,需根据现有理论成果构建平台带动就业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更好剖析和评估平台对就业的综合影响。”罗峰说。

  24岁的郭小哥是重庆本地人,初中毕业后就出来工作了。在做骑手之前,郭小哥曾在外地开过挖掘机,但是每天12个多小时的超大工作强度,导致其腰和颈椎都出现了问题。于是他果断放弃了挖掘机的工作回到了重庆。“现在工地也不好做啦,之前一起开挖机的工友现在都在家待业呢,而且工地还会拖欠工资。”在没找到其他合适工作的情况下,郭小哥通过BOSS直聘找到了美团外卖,上个月跑了20天,收入4千块。

  时间上与身体状况的“自由”,让郭小哥从挖掘机操作员转行到骑手。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吸收了大量像郭小哥这样的劳动者,其“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明显。

  根据《2023中国数字经济前沿:平台与高质量充分就业》报告,以美团、微信、快手、京东、淘宝等为代表的平台,2021年为我国净创造就业约2.4亿,为当年约27%的国内适龄劳动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外卖骑手作为即时配送行业的关键力量,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即时配送行业的迅猛发展,预计到2026年,订单量将达到957.8亿单,年均增长率达到28.0%。

  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仅关注就业量的合理增长,而且重视就业质的有效提升。“通俗地说,高质量就业指以‘从无到有’增加的就业为主的就业方式。现阶段,学术界主要从就业总量、就业结构或劳动力产业结构转移两个视角来探讨高质量就业问题,潜在地将就业者的规模扩张,就业结构高级化作为高质量就业的两项重要指标。”罗峰认为,就业包括就业的数量、结构和质量三个方面,其中充分就业主要聚焦就业的数量,而高质量就业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与传统服务模式相比,新型零工市场通过数字赋能,正向“灵工”市场转变,促进就业质量提升。“目前,对于平台促进就业质量的研究存在不同认识。”罗峰进一步解释,一类观点认为,平台大力推动零工经济的普及,因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大大拓宽了零工经济的适用场景,催生大批新就业形态,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者中的比例大幅上升,导致大量工作出现从线下到线上、固定到灵活、单一到多元等方面的转变。

  另外一类观点认为,从工资收入、劳动强度、就业保障和主观感知四个维度来看,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平台就业的收入优势明显,但需付出更长的劳动时间代价,总体来看平台就业的收入优势没有带来更高的就业质量。

  “平台由于自身特性,其所创造的新兴岗位往往具有灵活性,使得灵活就业成为未来就业的趋势。平台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多种灵活就业的社会选择,从而最大化地提升了国民个人的自由选择程度,即就业者在市场化竞争中寻求最适合个人发展偏好的高质量选择机会,不仅提高了社会就业的质量,而且提升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构成平台促进就业的区域均衡与社会公平的重要社会基础。”罗峰说。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职业的涌现,虽然为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就业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罗峰认为,现阶段还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一是现行法规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当前我国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新就业形态纳入其中。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就业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比如就业缺乏稳定性,劳动者的权益缺乏保障等,需要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

  二是新就业形态界定不清、就业规模测度体系不健全。目前,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规模的估算主要依赖于学术研究、社会团体和平台企业的报告,但这些研究受限于新就业形态定义和范围的不统一,以及统计指标体系的不完善。

  三是传统就业质量评价半岛·BOB官方网站标准难以体现新就业形态特点。传统框架主要关注工作稳定性、收入的可预测性以及社会保障等要素,而这些在新就业形态中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新就业形态强调的是工作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可能包含非全职或临时性工作,这在传统评价体系中可能被视为劣势。

  四是新就业形态的新型用工关系导致保障机制创新困难。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短板”主要不是由劳动方式“新”导致的,而是由劳动关系的“新”导致的,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新就业形态中的“去雇主化”特征带来的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问题。

  五是新就业形态公共服务不足、政策评价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匹配的公共服务体系,导致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不能满足新就业形态的需求。公共就业政策性补贴主要面向传统用人单位,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不足,且新业态如直播带货、电商微商等缺乏系统的职业支持和学历教育,未能形成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劳动关系模糊、社会保障不足、职业伤害风险增加等问题,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正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多种解决方案。

  “面对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我们既要积极促进其在稳定和扩大就业中的作用,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企业投入新兴产业,设立专项资金降低经营成本,为新业态提供坚实的发展基础;又要灵活调整政策,针对不同新业态制定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支持措施,确保政策的精准有效。”对于如何在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的背景下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罗峰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是健全新就业形态规模监测和评价机制。需要对新就业形态进行准确界定,使就业观念从雇佣转变为劳动,从就业转变为工作。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新的就业形态统计指标,完善统计标准体系。再者,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质量评价标准亟需更新,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雇佣就业模式。

  二是健全新就业形态政策影响评估机制。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切实把就业优先作为宏观政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原则,把保障就业放在宏观政策优先位置,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各方面宏观政策支持就业的导向,实现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

  三是拓展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的思路方法。要想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就需要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新经济发展带动旧制度变革,循序渐进地弥合制度与技术之间的鸿沟,发挥新就业形态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及时对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不规范现象进行纠偏,实现新经济发展与新保障制度的“双向奔赴”。

  四是着力构建新就业形态友好生态体系。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各个类型的发展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各类政策的相互协同同向发力。从短期看,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需要突出就业目标在短期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充分运用各种需求管理工具,把治理周期性失业,维持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瞄准目标。从长期看,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则需要更加注重长期发展目标和就业目标的协同同向发力,在重大发展战略的制定、规划和实施中将就业目标纳入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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