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我区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涉农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大户等)中,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机械化、畜牧、兽医、水产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
(一)农学专业。包括农作物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信息(含农业遥感、勘察设计),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园艺(经济)作物(果树、瓜蔬、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栽培管理,种子(种苗)繁育,产品储藏、加工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研发、生产及推广,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废弃物开发利用等。
(五)农村能源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秸秆综合利用等。
(六)农业机械化专业。包括农机机械研发生产、应用推广、教育培训、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检测维修和质量监督等。
(七)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动物的饲养管理与品种改良,草原生态建设,饲草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饲料资源开发利用,草原生态监测,草原植保与监理等。
(八)兽医(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饲料管理与监察,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动物屠宰监管等。
(九)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养殖与增殖,苗种繁育,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水生生态养护,渔业机械与渔业船舶检验等。
第三条 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农艺师(初级)、农艺师(中级)、高级农艺师(副高级)、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畜牧师(初级)、畜牧师(中级)、高级畜牧师(副高级)、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含中兽医)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兽医师(初级)、兽医师(中级)、高级兽医师(副高级)、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水产师(初级)、水产师(中级)、高级水产师(副高级)、正高级水产师(正高级)。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继续保留。自2021年起,仅限于长期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第四条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热爱“三农”工作,勇于改革创新,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直接考核认定。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较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有独立完成相应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4.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1.地级市及以上农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6)中的2条:
(2)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前5名);
(3)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前5名);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2项,并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5名)在推广免疫、检测等综合防控措施中,基本控制或控制一种动物疫病,并通过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4)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级市以上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1项(前10名),并正式发布实施;
(6)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参与撰写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总结报告、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8)参与完成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前7名),并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9)获得市(厅)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自治区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2.县级及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7)中的2条:
(2)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并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4)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县级以上地方标准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5)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或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
(6)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参与撰写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总结报告、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7)参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2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推广应用5000亩以上;
(9)参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并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10)获得县级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地级市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工作,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精通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程,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4.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指导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营,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能够独立设计和完成试验研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学科有较深研究,是本学科技术骨干;
5.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1.地级市及以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6)中的2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前10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前10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2项,或市(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3项(前10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4项,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在推广免疫、检测等综合防控措施基本控制或控制两种动物疫病,并得到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4)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CN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6)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自治区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前10名)。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1项(前7名),并获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9)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自治区级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2.县(市、区)级及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必须具备(1)—(8)中的2条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2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CN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自治区(部)级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2篇。
(5)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或图册1万字;或独著(或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本人撰写不低于2万字。
(6)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自治区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4项。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1项,并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9)在实验室工作中,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资源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被评为自治区(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0)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3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推广应用5000亩以上。
(11)获得市(厅)及以上工作奖励或技术荣誉称号,或业内认可的自治区级以上业务部门的工作表彰。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大型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评估鉴定的能力;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其中必须具备1—5中的2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10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前10名),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3项(前5名),具有重要科技创新和良好应用前景,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CN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含国家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在本领域获普遍好评,本人撰写5万字或图册3万字;
5.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自治区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前7名),在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3项(前5名),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农技推广项目4项(前3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推广免疫、检测等综合防控措施中,控制或净化两种以上动物疫病,并得到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开展检测新方法的研究并通过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认证3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3项(前10名),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实际应用;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2项(前7名),并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得到较大规模推广应用;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岗位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5年以上。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比较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农业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评估鉴定的能力。
1.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以上(前10名)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以上(前5名),具有明显科技创新和良好应用前景,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前10名),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3项(前5名),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4.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编制图册不少于1万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7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3项(前10名),并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前7名)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发,获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9.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4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面积2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受到自治区(部)级及以上工作表彰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到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经宁夏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半岛·BOB官方网站
(一)取得现任职资格的规定年限内,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每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务“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3年申报;
(三)职称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文件、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职称评审,一经查实,已获取职称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正在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一直在乡镇工作的(含按乡镇对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可缩短1年提前申报职称。
第十四条 “凡晋必下”服务基层。全区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副高和正高)的人员,必须有取得下一级职称资格以来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对口的专业岗位服务累计满12个月(或225天)以上的工作经历。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服务基层是指在区内县级单位、乡镇和村级服务。地级市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基层对象限定为县域内乡镇和村级对口的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参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市县(区)等部门(县、区)组织的到县级及贫困乡镇和区外挂职锻炼的人员及事业单位到机关挂职锻炼人员,扶贫攻坚驻村人员,在评审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款所指科研成果推广效益评估,必须是在本专业工作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推广作用的成果,评审高级职称获得的科研成果推广的效益,必须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部门鉴定报告(包括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由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对科研成果推广效益进行评审鉴定。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要有成果奖励证书,参与完成者应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有记录。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不能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一)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科技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项目的子课题,按降一级对待。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评价)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或不相近的,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必须组织进行专业理论测试,测试合格的可按相关条件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证书、表彰奖励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也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师)。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农业系列各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9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5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凡与本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条件为准。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林草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林草培育与保护工作的技术与设计、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基础理论研究与开发、规划、设计、勘测、施工、生产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
(一)林业。包括森林培育、果树栽培、森林经理、森林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护林防火)、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林下经济、保护地管理等相关专业。
(二)草业。包括草原生态建设、草原保护、草原生态监测、草原植保与监理、草地改良、人工草地建植与管理、草坪、牧草栽培育种与加工等相关专业。
(三)园林。包括城镇园林、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生态景观领域等相关专业。
第三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二)具有林业(草业、园林)专业教育经历,热爱林业(草业、园林)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直接考核认定。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完成相应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能够向基层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适用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中专毕业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有独立完成相应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4.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结合林业(林草、园林)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5.能够对基层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适用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参与完成本专业有关的调查研究、规划、设计、咨询、评估、评价,其报告文本被评审通过或采纳1篇以上或参与本专业有关的调查研究、规划、设计、咨询、评估、评价报告文本被评审通过或采纳2篇以上;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1项(前10名),或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前5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作为项目参与者,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前5名),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参与建立林业(草业、园林)科技示范园1000亩以上,并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1)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额定人员(有获奖证书)或省部级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梁希林业科技奖、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额定人员;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1项(前7名),并获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5)参与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前10名);或参与制定区级地方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前8名);
(6)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的合著或参与编写本专业有关的著作、书籍,本人执笔字数1万字以上;
(7)本人参与编写与专业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总结报告、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大专毕业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取得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理论和技术,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计算机应用等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科技信息发展趋势;
2.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程,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3.具有主持或参加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并能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培训及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学科有较深研究,是本学科技术骨干;
4.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技术标准、规程(县级以上单位采纳)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地厅级2项以上(前10名)或主持完成县级3项以上生产、科研、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项目并经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有关林草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的制订,并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实施。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以上;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以上(前10名);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8名);或地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前6名);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有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或图册2.5万字以上的合著;
(5)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1项(前7名),并获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
(8)编写与专业有关的,本人执笔字数量不少于3万字以上且在全区行业内颁布使用的业务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须提供讲座文件、学员情况等);
(9)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自治区级地方标准2项(前10名),并正式发布实施。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比较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具有解决本行业中复杂、关键工程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
3.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大型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评估鉴定的能力;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2项(前10名),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3项(前5名),具有重要科技创新和良好应用前景,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3)作为负责人组织编制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2项;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2项;
(4)主持完成过1项或为主承担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10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
(5)主持完成过1项或为主承担完成过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自治区(省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6)主持完成或为主承担完成过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7)主持完成过1项或为主承担完成过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项目,并有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排前二)或三等奖2项(排第一);
(2)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国家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出版具有个人创新成果,在本领域获普遍赞誉的专著1部(排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或图册10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相关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1项,或自治区级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前7名),在本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前10名),并在林草领域生产中得到实际应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品种2项(前7名),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得到较大规模推广应用;
(6)主持完成过3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项目,并有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第九条 对在林业(草业、园林)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到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经自治区林草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任现职以来,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每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务“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职称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文件、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评审职称,一经查实,已获取职称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正在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未取得职称的,且原从事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内,首次申报职称可不受继续教育等条件的限制,提供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由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一直在乡镇工作的(含按乡镇对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可缩短1年提前申报职称。
第十三条 “凡晋必下”服务基层。全区申报林草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正高)的人员,必须有取得下一级职称资格以来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对口的专业岗位服务累计满12个月(或225天)以上的工作经历。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服务基层是指在区内县级单位、乡镇和村级服务。地级市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基层对象限定为县域内乡镇和村级对口的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参加自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林业和草原局及市县(区)等部门(县、区)组织的到县级及贫困乡镇和区外挂职锻炼的人员及扶贫攻坚驻村人员,在评审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款所指科研成果推广效益评估,必须是在本专业工作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推广作用的成果,评审高级职称获得的科研成果推广的效益,必须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部门鉴定报告(包括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由林草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科研成果推广效益进行评审鉴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要有成果奖励证书,参与完成者应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有记录。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不能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一)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科技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项目的子课题,按降一级对待。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评价)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证书、表彰奖励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林草工程系列各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9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15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凡与本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条件为准。
原标题:《宁夏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公布!申报要求、破格条件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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