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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时间:2024-09-13 02:42:32 点击次数:

  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于2013年、2017年分别将小区公共部分租赁给案外人设立净水站及快递柜并收取租金。2016年8月,该物业公司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又违规将小区物业用房以15万/年出租给案外人某公司并收取租金。

  2019年3月,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经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物业公司向业委会交付了物业用房,但拒不返还2016年至2019年收取的45万元租金及公共收益。业委会认为小区公共收益及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占有公共收益及租金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业委会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成立,并在市住建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其提交的《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载明,其职责包括代表业主大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现业委会起诉追索小区公共收益,故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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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业委会主张的净水器场地费、丰巢快递柜综合管理费、物业用房租金等收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物业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小区公共收益22703.8元。该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场地停车费,电梯、楼道等广告费,快递柜进场费,物业用房租金收入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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