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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被判赔80万元!首例振动搅拌技术侵权案一锤定音

时间:2024-09-02 14:45:06 点击次数:

  近年来,振动搅拌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得到公路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青睐。一起涉及振动搅拌技术的侵权案件,让许昌德通振动搅拌技术有限公司历经了近两年的诉讼。日前,该公司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潍坊市某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80万元、承担诉讼费3.6万元”的判决结果,驳回潍坊市某机械电子公司上诉。据悉,这是涉及振动搅拌技术的第一桩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许昌德通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振动搅拌技术和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率先成功实现振动搅拌技术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应用研究的突破,并将此项振动搅拌技术申请了国家专利。后许昌德通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潍坊某公司也在生产销售振动搅拌机械,许昌德通公司认为潍坊公司涉嫌侵害其专利权,于2018年7月9到郑州中院起诉潍坊某公司,要求潍坊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许昌德通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卧轴式振动搅拌机的激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新型专利于2018年5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潍坊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吿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多项内容无效。2019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经审査后认为,潍坊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许昌德通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该无效审查决定书已生效,许昌德通公司的专利权有效存续。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昌德通公司涉案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公司的产品为双卧轴振动式搅拌机,某公司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德通公司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基本吻合,技术特征并无实质性区别,虽然在产品结构上存在细微差别,但是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bob半岛在线登录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振动搅拌机产品侵害了德通公司的专利权。故原告要求被吿潍坊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8月19日,郑州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潍坊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80万元、诉讼费3.6万元。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潍坊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潍坊某公司上诉,维持郑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经过漫长的两年时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 芦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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