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31万元
时间:2024-08-09 21:59:44 点击次数:
5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锡宜环罚决﹝2024﹞7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江苏官网载明: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款31万元。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15日、18日、20日对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脱硝设备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氧化铝粉、氧化硅粉、氧化钛粉)—粉碎—搅拌混合(加聚氧化乙烯、液氨)—挤出成型—干燥—煅烧—切割—成品。煅烧使用5座电窑炉,烘干使用1座天然气窑炉。你单位“脱硝设备生产线日通过原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23L001Y。根据你单位《脱硝设备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材料,挤出成型工序产生氨气,应通过挤出机出料口的密闭集气罩集中收集至氨气洗涤系统处理,使用30%稀硫酸作为吸附剂吸收氨气。氨气洗涤系统产生的硫酸氨溶液,应经蒸汽预热后进入蒸发器蒸发,蒸发至饱和浓度后进入晶浆滤槽进行初步过滤,再将硫酸氨加入小型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出硫酸氨结晶,固态结晶硫酸氨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售给相关肥料厂综合利用;生活污水、锅炉反冲洗水、强排水以及氨气吸收液经脱硫酸氨后水外,无其他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应严格做到生产废水零排放。根据你单位《脱硝设备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脱硝设备生产线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现已全部建成,项目生产正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BOB·体育综合APP下载满足“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条件;硫酸铵环评预估量及实际产生量为0.58t/a,环评处置方式与实际处置方式为出售肥料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保措施均判定不存在变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脱硝设备生产线技改项目”挤出成型设施未建成氨气收集处理装置,氨气洗涤系统采用的是喷淋液pH值约7-8,未建成硫酸氨溶液蒸发、过滤、离心、结晶等设施,你单位未能提供固态结晶硫酸氨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台帐资料;你单位冲洗模具产生冲洗废水,氨气洗涤系统产生喷淋废水,以上废水仅收集至厂区西侧废水收集池,无处置方式及去向。你单位“脱硝设备生产线技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自主验收情况不一致,涉嫌自主验收查验不实,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4日,法定代表人蒋锡初,住所: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该公司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2024年1月26日被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2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锡宜环罚决﹝2024﹞43号。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脱硝设备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氧化铝粉、氧化硅粉、氧化钛粉-粉碎-搅拌混合(加聚氧化依稀、液氮)-挤出成型-干燥-煅烧-切割-成品。破碎、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搅拌混合、挤出成型、干燥工序产生的氨气经喷淋塔吸收处理后排放。生产过程无工艺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排入污水处理厂。你(公司)西侧为农田,厂区雨水经厂区雨水沟排至西围墙外侧雨水沟,再进入北围墙外侧雨水沟,最终排至外环境企业北小河浜(河浜名称:30亩河浜)。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西围墙外侧雨水沟内有积水。你(公司)副总经理强志良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西围墙外侧雨水沟内积水的两个采样点位(1号点位和2号点位)进行采样监测,对西围墙外侧雨水沟边农田灌溉沟内积水进行采样监测,对30亩河浜河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70)号显示西围墙外侧雨水沟1号点位积水:COD浓度370mg/L、氨氮浓度1.96×103mg/L、总磷浓度0.68mg/L;2号点位积水: COD 浓度134mg/L、氨氮浓1.20×103mg/L、总磷浓度0.4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OD排放限值为100mg/L、氨氮排放限值为15mg/L、总磷排放限值0.5mg/L)。你(公司)副总经理强志良称是由于处理氨气的喷淋塔底部检修口塑料接口破损,加之喷淋塔水泥围堰也破损,导致少量泄漏的喷淋液通过破损的围堰缺口流至厂区雨水沟后,再流至西围墙外侧雨水沟。12月12日再次现场检查时,西围墙外侧雨水沟内已无积水,喷淋塔底部检修口塑料接口破损处与围堰缺口均已修复。(记者 杨登基)